(一)教职工请境内探亲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
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境外探亲假按《杭州师
范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杭师大党委发„2014‟
9号)执行。
(二)教职工请婚假、生育假、丧假,由本人填写《请假
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
备案。
(三)教职工请病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校医
务所签署意见,附校医务所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认可的县
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按以下规定权限审批:
1.病假在半个月之内(含半个月),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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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病假在半个月至 2 个月之内(含 2 个月),由本单位主
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病假在 2 个月以上,由本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2.长期请病假(连续请病假达 2 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在假
期结束时,到校医务所复查一次,根据复查结果,由校医务所
出具继续病休或恢复工作的证明。
3.长期请病假人员在病假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及国家法律法规,及时送交病假证明。若一经发现其从事其工
作岗位之外的工作,停止其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
(四)教职工请事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按如
下程序审批:事假 3 天之内,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事假
在 4—7 天(含 7 天),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
处审批;事假在 7 天以上,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
报人事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教职工请工伤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校
医务所签署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报人事处备案。
(六)学校中层干部请假按《 中共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关
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杭师大党委发„2014‟17
号)执行。
(七)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应按时上班,并履行销假手续,
由本人填写《销假审批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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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销假。未休满原请假天数、提前上班的,按实际休假天
数计算。请假期满需继续请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与请
假手续一致)。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按规定程序办理续假手
续的,必须采用其他方式续假并得到批准,事后再补办正式续
假手续。在外续请病假的,回校后补办正式续假手续时,须出
示校医务所认可的当地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和就诊
病历、医药费及检查费收据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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