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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与传媒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定实施细则

来源 : 文创学院     作者 : 文传学院     时间 : 2024-02-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院学生全面发展,同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本科生的教育管理,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杭州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定管理办法》(杭师大学〔202367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文化创意与传媒学院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适用我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在籍且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及所在集体。

第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坚持鼓励先进、奖优促学的原则, 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组织机构、评选流程

第四条 学院成立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各系系主任、学工办主任、团委书记、教务科科长和学生会主席等组成,负责本学院评选办法的制定、评选过程的监督和裁定。各班级成立由班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选小组,具体负责评选工作。

第五条  评选流程

个人班级提交申请材料;

资格审核,分数核算;

公示材料、拟定初选名单;

本科生评奖评优领导小组:审定名单并公示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定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评奖学年无违纪处分。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

第七条 校设奖学金类别、评定条件、获奖比例及奖励金额

(一)经亨颐奖学金

经亨颐奖学金是学校最高荣誉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校特别优秀学生。经亨颐奖学金参评者《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良好及以上,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特别优秀;曾获“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和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在学生中能起到很好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2.在校学科竞赛委员会认定的一类学科竞赛中获得全国一等奖及以上或在学术科研方面取得显著成果者(提供该领域专家的认证材料),团队限排名第一(无法区分排名的,仅限团队负责人)。经亨颐奖学金每年评选不超过10人,奖励金额为15000元/人。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1.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1)学生评奖学年无必修课程不及格,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在同专业年级(班级)前40%。

2)坚持体育锻炼,其中《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良好及以上,或测试成绩和课外体育锻炼总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其中一、二等奖学金测试成绩需达到75分及以上、三等奖学金需达到70分及以上),课外体育锻炼成绩的具体加分细则见本实施细则附则。

3)进入大学三年级后,艺体类学生英语三级考试达到60分及以上,其他学生英语四级考试达到425分及以上,英语专业学生专业英语四级考试达到60分及以上。

2.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的具体条件、获奖比例和奖励金额

1)一等奖学金评奖学年综合素质评价名次在同专业年级(班级)前20%,获奖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5%,奖励金额2000元/人。

2)二等奖学金评奖学年综合素质评价名次在同专业年级(班级)前30%,获奖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0%,奖励金额1200 元/人。

3)三等奖学金评奖学年综合素质评价名次在同专业年级(班级)前40%,获奖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5%,奖励金额800元/人。

3.学生符合以上条件且评奖学年代表学校参加竞赛活动,获得学校认定的一类学科竞赛省级最高级别、全国二等及以上奖项(团队限排名第一,无法区分排名的,仅限团队负责人;如有特等奖,则取特等奖和一等奖;艺体类竞赛参照课程加分标准同等认定)的优先,学科竞赛等级以教务处公布的学校学科竞赛项目类别最新通知为准。其他同等条件下,综合素质评价高者优先。

第八条 政府奖学金类别、评定条件及奖励金额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在籍且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学生,获奖者奖励金额8000元/人,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二)省政府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由浙江省政府设立,是国家奖学金的补充和延伸,奖励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在籍且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学生,获奖者奖励金额6000元/人,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奖者奖励金额5000元/人,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外设奖学金类别、评定条件、获奖比例及奖励金额

外设奖学金是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在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具体类别、评定条件和奖励金额根据设奖要求而定。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之间不能兼得,国家奖学金和外设奖助学金之间不能兼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部分外设奖助学金之间不能兼得(具体根据外设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经亨颐奖学金与优秀学生奖学金,当年荣誉可以兼得,奖金不兼得。

第四章 荣誉称号的评定

第十一条 荣誉称号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集体荣誉称号

1.全体学生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2.全体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集体荣誉感强,积极防范和抵御宗教邪教向校园渗透,对以各种方式破坏校内正常秩序的言行能及时反映并批评制止。

3.全体学生团结友爱,关系融洽,文明礼貌,诚实守信,自尊自爱,自律自强。

4.能够经常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学术科研和校园文体活动。

(二)个人荣誉称号

1.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以各种方式破坏校内正常秩序的言行能及时反映并批评制止,未受过纪律处分或受纪律处分满一年及以上,并有突出表现。

3.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4.学习成绩优异,勤奋刻苦,善于思考,勇于创新,具有较好的体育素养和艺术修养。

5.具有较强的学生领导力和综合素质能力,在社会实践、劳动教育、校园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十二条 集体荣誉称号类别及评定条件

(一)优良学风班

1.全班同学互助互学,共同进步,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考研氛围浓厚,半数以上同学有考研意向,并积极备考。

2.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习效果显著,上一学年必修课程考试成绩较高或有明显进步,不及格情况低于学院所有班级的平均水平;外语、计算机统考成绩在全院同年级中较好,师范专业的班级普通话合格率较高。

3.全班同学积极参加学术科研类活动和竞赛,主动申报学术科研创新项目,在学术论文发表、科研课题立项和各类学术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

4.上一学年班内无以下情况:

1)班内有同学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2)班内有同学因学习态度不端正或学习成绩不合格受到学业警戒或退学的;

3)班内有同学上课迟到、早退、旷课、扰乱课堂秩序行为、抄袭作业、考试作弊的。

(二)先进班级

1.全班同学思想积极上进,认真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要求进步同学多,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团员学生数占比高。

2.班级组织健全,每学期工作有计划有总结,定期召开班委会、主题班会,按规定开展“每日一讲”“青年大学习”“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等主题学习教育活动,活动记录规范完整;班委会成员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定期主动向辅导员、班主任反映班级同学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

3.全班同学在师生交流、学费缴纳、助学贷款、诚实守信等方面无失信行为,上一学年无因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的同学。

4.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端正,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无考试作弊现象;学习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点较高,上一学年班级不及格率低于学院所有班级的平均水平;外语、计算机统考成绩在全院同年级中较好,师范专业学生普通话相应等级要求达标率较高。

5.全班同学健康状况良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率不低于95%,体育课成绩优良率较高,体育竞赛获奖人数(次)较多,在大一、大二阶段,全班同学积极参加早锻炼和课外体育活动,校园跑等课外体育锻炼参与率高于95%。

6.全班同学创新意识强,积极参加学术科研活动、校园文体活动和职业技能训练并取得显著成绩,获奖人数(次)和成果多。

7.全班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自觉维护宿舍卫生和校园环境,在寝室文化建设和校园文明建设中起模范引领作用,班级学生所在寝室曾被评为特色寝室等荣誉。

第十三条 个人荣誉称号类别及评定条件

(一)三好学生

1.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且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

2.上一学年综合素质评价中基本素质和发展素质排名分别列同专业年级(班级)前30%。

3.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列同专业年级(班级)前30%,且无补考课程。

4.积极参加校园体育活动,校园跑等课外体育锻炼出勤率在95%以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良好及以上。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集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劳动意识、劳动习惯和劳动技能,以及健康的心理素质,在“文明校园创建”等活动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优秀学生干部

1.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应是校院两级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勤工助学中心等组织的学生骨干成员,班委和党、团支部委员,学生公寓楼层长和寝室长等。

2.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思想进步,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抵制不良风气,群众基础扎实,有较高威信。

3.学习态度端正,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列同专业年级(班级)前50%,且无必修课程不及格。

4.担任学生骨干满一个学期及以上,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富有开拓精神,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5.带头参加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努力提升综合素质,自觉锻炼身体,保持身心健康。

(三)其他荣誉称号

1.道德风尚奖

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参军入伍、校园文明创建等方面产生较大影响,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

2.学业优秀奖

学习勤奋努力、学业成绩优秀,平均学分绩点名次在同专业年级(班级)前20%。

3.学习进步奖

学习勤奋努力、学习中进步明显,平均学分绩点名次在同专业年级(班级)较上一学年进步20%及以上。

4.创新创业奖

在学术研究和科研创新活动中表现优秀,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科技发明和创业实践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

5.实践公益奖

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在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同学帮扶等方面表现优秀。

6.文体活动奖

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在校级及以上文体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

(四)优秀毕业生

1.能正确对待毕业就业工作,以国家、集体利益为重,有面向基层、服务基层的思想。

2.曾获校级及以上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奖学金或市级及以上荣誉等奖项2次(项)及以上,且在校期间的获奖总积分列专业年级(班级)前35%。

3.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总成绩列同专业年级(班级)前35%,毕业生实习成绩优良,师范类学生普通话水平达到相应等级要求。

4.省级优秀毕业生须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一、二等奖学金或市级及以上荣誉等奖项2次(项)及以上,且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5.二年制专升本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评选校级优秀毕业生,按第一、第二学期成绩为基数评选时,如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已达到规定的指标数,评选条件不变;如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数达不到规定的指标数,则可将其在前一学历教育阶段获得的校级优秀毕业生及以上荣誉视作符合评选条件之一。

6.对在学科竞赛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也可参评校级优秀毕业生,但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校期间的获奖总积分或学习总成绩排名列同专业年级(班级)前50%,获得学校认定的一类学科竞赛省级最高级别、全国二等及以上奖项(以教务处关于公布学校学科竞赛项目类别的最新通知为准;团队限排名第一,无法区分排名的,仅限团队负责人;如有特等奖,则取特等奖和一等奖;艺体类竞赛参照课程加分标准同等认定)。

7.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获奖总积分高的。

8.在“互联网+”大赛、“挑战杯”竞赛、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赛事中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项目负责人,且获奖总积分或学习总成绩排名列同专业年级(班级)前50%,可直接入选校级优秀毕业生(名额单列)。

9.对因工作需要,通过组织选派服务一学期及以上的学生,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有显著成绩或贡献的学生,经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审议,可直接入选校级优秀毕业生(名额单列)。

第十四条 荣誉称号评定比例

(一)集体荣誉称号

1.优良学风班不超过学院班级总数的10%,如班级数不足10个,可推荐评选1个。

2.先进班级不超过学院班级总数的5%。在校先进班级评选的基础上,推荐参评校十佳班级。

(二)个人荣誉称号

1.三好学生不超过学院本科学生参评总数的10%。

2.优秀学生干部不超过学院本科学生总数的5%,其中校级学生组织不超过本组织学生骨干数的20%,具体由校团委等指导单位组织。

3.其他“荣誉称号”的总数不超过学院本科学生总数的10%(学业优秀奖和学习进步奖名额不限)。

4.校级优秀毕业生不超过学院本科毕业学生总数的20%。在校级优秀毕业生基础上,推荐参评省级优秀毕业生。

第十五条 对获校优良学风班或先进班级荣誉称号的,当年该班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数可增加1—2人;对获得学生工作先进集体的学院,当年该学院校级优秀毕业生数可增加3—5人。对表现特别突出、有显著成绩或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类荣誉的评选不受名额限制,但须经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评选、表彰和监督

第十六条 各类奖学金和荣誉每年评选一次,一般于每学年第一学期评定前一学年的奖学金和荣誉,外设奖学金评选时间根据捐赠设立者意愿确定。

第十七条 各类奖学金和荣誉须个人(集体)自行申请,在班级初评并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经学院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评选推荐,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和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审议确定。

对获得校级奖学金以及各类荣誉的集体和个人,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 学生奖学金由计财处根据“分类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各类奖学金以银行打卡的方式发放至学生银行卡内。获奖学生应合理使用奖学金,主要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十九条 学院在评选过程中做到评选条件公开、名额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评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学院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校学生处负责学院评奖过程的指导监督,受理学生的咨询和投诉。

第二十条 学生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学校将撤销其荣誉和奖励,追缴已发放的奖金,停发待发放的奖金,情节严重者将根据《杭州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违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当个人项目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人数超过奖项名额时,按照《文化创意与传媒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评出的综合素质评价总分从高到底排序,当总分相同时,按照知识水平、基本素质、发展素质分项得分依次排序。

第二十二条 难以确定的成果类型和级别,难以确定的奖惩项目和档次等问题,由学院本科生评奖评优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所有加分情况都需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佐证。

佐证材料如下:

相关荣誉、获奖、证书、证明等原件、复印件;网站公示页打印;报纸、刊物原件、复印件等等。

第二十三条 文化创意与传媒学院本科生课外体育锻炼成绩认定及加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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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个类别加分上限为4分,总分上限为12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文化创意与传媒学院本科生评奖评优领导小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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